非自願離職(例如被資遣),離職前 3 年內就保年資滿 1 年,可以請領失業給付:每月是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60%,有扶養無工作收入的眷屬每人加 10%,最多加 20%。
| 給付比例 | |
| 最多可領 | |
| 全部領完合計 |
離職退保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60%。例如平均月投保薪資 40,100 元,每月約 24,060 元。
可以。扶養無工作收入的配偶、未成年子女、身心障礙子女或父母,每 1 人加給 10%,最多加 20%,合計最高 80%。
一般最長 6 個月;離職時年滿 45 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,最長 9 個月。
原則上不行,要是非自願離職,例如公司資遣、關廠歇業,或依勞基法第14條因公司違法而離職。
拿非自願離職證明到公立就業服務站辦理求職登記;14 天內沒有推介到工作,就會轉請勞保局核發失業給付。